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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美国经验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

  偿付能力是衡量保险业经营稳定性和风险控制程度的关键指标,偿付能力监管已经成为保险监管的核心。2017年我国保险业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51%、240%,高于100%和50%的监管标准,但偿付能力风险依然存在,不容忽视。2017年,行业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连续8个季度持续下降,从2016年一季度的277%下降到2017年四季度的251%,个别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长期不达标。鉴于此,如何加强对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防范偿付能力风险,美国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发展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美国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在早期以各州为基础,二十世纪80至90年代,美国先后爆发了责任保险危机和巨灾损失危机,各州监管制度不一致的弊端逐渐显露。之后,各州开始统一采用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指定的财务监管指标(第一代监管体系)。接着,在这些财务监管指标的基础上,NAIC借鉴银行业的巴塞尔协议,建立了风险资本制度(RBC),并于1992年开始实施(第二代监管体系)。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开始了偿付能力现代化计划(SMI),对于原有的RBC制度进行完善,扩展其风险覆盖能力,SMI算是第三代监管体系。

  美国保险业的偿付能力监管架构包括监管预警、州保证基金体系以及监管控制和风险资本要求。监管预警主要是对公司的财务比率和与保险公司安全激励的因素,通过它来划分保险公司的优先级,常用IRIS和FAST体系进行审查。州保证基金体系是指美国各州都建立了自己的保证基金制度,对保险公司征收的费用以保费收入为基础。监管控制要求保险公司达到规定的固定最低资本要求,风险资本要求首先将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分类,然后评估各风险所需要的偿付能力资本要求,得到总体偿付能力要求,比较可用资本和资本要求。若RBC比率低于一定的水平,监管机构可采取相应的监管行动。

  纵观美国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不难看出,在偿付能力监管体制方面,美国RBC体系中,州保险署负责对所在州内的保险公司进行监管,州的主动权较大。NAIC可对州保险署进行统一协调,发布各项监管指标和风险资本要求,供州保险署进行参考。

  美国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发展概况及其经验,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一是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偿二代的相关配套制度。虽然银保监会发布了17项监管规则,但相关配套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如:细化银保监会对于保险公司的监管、制定保险集团监管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对互联网保险公司的风险管控、进一步健全偿付能力预警机制等。

  二是加强国际交流和与相关方的交流。目前,NAIC正在推进SMI计划,完善现行的以风险资本要求为核心的偿付能力监管框架。因此,对于我国偿付能力监管,保险监管机构要有全球化视野,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提出更适合我国保险业发展的监管制度。

  三是优化风险管理框架。我国的偿二代借鉴了美国的偿付能力监管模式,坚持规则和原则监管导向并重,但也同样忽视了保险公司自身风险的特殊性和公司内部的风险管理。由于我国的金融市场目前还不完善,在适当时机,可以考虑转换对资产负债的评估方法,由现有的静态的账面价值向市场一致性的公允价值转变,以体现“实质反映风险”和“及时反映风险”的目标。同时,应进一步优化风险管理框架,提升风险管理能力。

  四是注重吸收国际集团监管、会计审计等领域先进经验。美国偿付能力现代化指引在偿付能力框架与内容中特别注重吸收相关领域的国际成果,比如IAIS的保险核心准则等,并注重借鉴与吸收这些成果中适用于美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方面。因此,未来我国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的修订应借鉴美国偿付能力现代化指引方法,关注国际保险监管、银行证券监管、会计审计等其他领域政策变化涉及保险业的部分,通过国际交流与协作及时评估这些新趋势对保险公司的影响,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分析这些冲击的优势和不足,探索吸收其中的先进经验,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偿付能力监管体系。

  五是监管部门应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和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互联互通,定期开展偿付能力评估,及早发现化解风险苗头,督促偿付能力不达标的公司通过调整业务结构、增资等方式尽快改善偿付能力状况,切实增强风险防范的系统性和有效性。同时,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大现场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不断加大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责任编辑:韩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