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扣除,合理减负,鼓励人民群众通过劳动增加收入、迈向富裕。”政府工作报告中对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这一表态,再度燃起公众对于个税改革的关注度。
提高“起征点”引热议
个税问题因和个人经济利益紧密相关,向来都是公众关心的问题,自2011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为3500元后,每年两会期间与个税相关的提案、议案都很多,其关注点大都落在提高个税起征点上。
今年两会期间,多份提案、议案都建议上调个税起征点,全国工商联建议提升至7000元;全国人大代表、格力电器董事长董明珠则建议提高到1万元等等。
记者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共有11类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最受关注的是工资、薪金所得税。人们所说的提高个税起征点,规范的说法为“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即体现劳动者基本生计所需、为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基本必要支出,目前是每月3500元。
记者经梳理发现,到1994年我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雏形才开始形成,此后便开启数轮调整与完善,其中有三轮个人所得税改革涉及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提高,即对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进行调整。
我国的个税起征点实际上指工资薪金所得税的起征点,具体来看,从1980年的每月800元,调整为2006年的每月1600元、2008年的每月2000元,2011年调整为每月3500元。通过观察可以发现,前两次调整时间间隔分别为2年和3年,但自调整为3500元后已经延续使用六年之久。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物价的上涨,个人承担的医疗、教育、赡养父母、抚养子女等费用不断提升,相当人员在扣除其基本生存型支出后,实际收入较低。
另一方面,经济的发展和居民收入的提高使得大部分工薪阶层都纳入了交税行列,个人所得税收入也呈现大幅增长,增长速度也提升较快。据财政部公布的2017年财政收支情况显示,2017年,个人所得税11966亿元,同比增长18.6%,是增长最快的主体税种之一,高于当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0%的名义增长率。由此看来,调节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就显得十分必要。
综合多因素制定“起征点”
目前来看,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大势所趋,那么怎样提高起征点,提高到什么程度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
“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扣除是保障生活发展必要的费用,以保障个人基本生活需要。”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副院长白景明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并非越高越好,反过来也并非越低越好,需要找到一个平衡点。
在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重新设定的过程中,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刘尚希提出一个值得思考的观点,就是要平衡国家和个人的“钱袋子”。“要有一个综合平衡的概念,否则结果就是赤字、债务扩大,它反过来会对整个经济造成负面影响。国家的‘钱袋子’与个人‘钱袋子’必须综合平衡,一旦失衡,偏向任何一边就会导致公共风险,最终危及到所有社会成员。”
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刘学智表示,个税起征点的调整应起到“提低、扩中、限高”的作用,促进中等收入群体的扩大。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确定是一项复杂的工程,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在白景明看来,从理论上分析,消费支出范围、物价水平、消费偏好变动是三个需要重要考量的因素。
关于消费偏好的变动,具体来看是指人生存发展的基本生活费用发生变动。“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不断变化,以前是高端消费,非经常性消费现在变成了中端消费,甚至是必要消费。”白景明告诉记者。
政府工作报告起草组负责人、国务院研究室主任黄守宏表示,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要综合考虑税收制度等相关的改革,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还有居民的增收需要,统筹考虑方方面面的关系。
财政部副部长史耀斌在3月7日举行的发布会上表示,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会根据居民的基本生活消费水平的变化来确定。
适当增加专项扣除项目的规模和数目
史耀斌表示,实际上,除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起征点之外,还有一些扣除安排,比如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等都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
“这些税前扣除的因素安排,再加上我们税收起征点,都是我们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所应该享有,而且已经在享有的权益。” 史耀斌透露,未来还会适时推出商业养老保险的税前扣除政策。
应当注意到,个税起征点仅是诸多税制要素之一,没有其他税制要素的配合,将难以优化实现个税税制的整体效应。在税收抵扣完善方面,除了个税起征点的提高,业内专家也频频建议应当在完善和细化个税抵扣项目设计上下工夫,将教育、医疗、房贷等更多分类支出纳入抵扣项。
除了提高个税起征点,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的扣除也成为一大看点。白景明表示,税制改革方面,往年报告中对于企业减负的部署较多,今年提出要提高个税起征点,增加一些专项扣除,体现出“惠民生”是今年税制改革更突出的特点。
探索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税征收方式
从国际上来看,个人所得税制按照征收方式可以分为综合税制、分类税制、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三种类型,目前发达国家多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如美国、德国等。
所谓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就是分类课征和综合计税相结合的税制模式,对部分所得分项计征,实行源泉扣缴;其余项目所得汇总申报纳税,且源泉扣缴部分不再计入综合课税总额中。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其突出特点就是个人除一部分特殊收入项目外,其余所有的收入项目都须在加总求和的基础上一并计税,这种税制有利于兼顾公平与效率,缩小贫富差距。
中国目前实行的分类所得税制,简单理解就是根据不同的所得项目,分别采取不同的计税办法。虽然具有征收简便的优点,但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这种课税方式已经难以满足当前对于税制公平和收入分配调节的需要,不能较好体现“量能负担”,导致“挣得多但是税缴得少”的情况。
为了更好地体现个人所得税税制的公平性,国家有关部门一直在不断探索更优的征收方式。早在2015年5月,国务院批准发改委《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就提出了要研究“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改革方案,要对现行的11项分类所得进行归并,逐步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
史耀斌在记者会上也再次强调了个人所得税征税方式改革的重要性,对于改革的方向,他表示这次改革将会将分类税制转化为建立起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
史耀斌进一步解释,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税制会将一些劳动性的所得,比如说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作为综合所得合并起来,然后再确定一个起征点,即基本减除费用,再进行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