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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日、德农村信用体系的建设启示

  发达国家的农村信用体系无一不是在政府的扶持下建立起来的。我国农业生产正在走向产业化和现代化,需要大量的资金,但是自身资金供给能力差,加之农业生产的特点使得农业处于产业劣势。我国应该借鉴发达国家农村信用体系的发展经验,充分发挥政府信用的能动作用,在产业间进行资金协调,对农村信用事业进行政策性的扶持和引导。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和难点,是农村金融服务的重要制度安排。长期以来,农村信用体系不完善影响和制约着我国“三农”经济发展。以美国、日本和德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农村信用体系对其国家的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发达国家在农村信用体系的建设与监管、信用信息的采集与共享等方面的经验,对我国新型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美、日、德农村信用体系的主要特点

  (一)美国农村信用体系的主要特点。农村信用体系以市场为主导,农村信用管理机制完善。美国的农村信用体系以市场为主导,由征信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开发和建设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并通过流动发展、异地代理和行业联盟等形式来进一步实现数据库的兼并,从而实现数据库容量的扩充。美国的农村信用管理机制相当健全,信用管理以风险控制和盈利作为两大目标,完全实行市场化操作,是独立的内部控制系统。从人品、资本、抵押、偿还能力、企业现状、现金流等多个方面评估客户资信情况,并据此核定贷款规模和期限。经过多年的竞争和兼并,美国现有Equifax(艾奎法克斯)、Experian(益百利)和Trans Union(环联)三家大型信用机构。

  农村信用体系层次分明,农村金融机构优势互补。美国农村信用体系的基础是私营信贷机构等农村商业金融,主体为合作性的农村金融,而政策性的农村金融充当补充的作用。私营的农村信贷机构具有产权明晰的特点,专门向具有一定偿付能力的农村金融需求者提供借贷资本。合作农业信贷系统在长期贷款中具有明显优势。商业银行在中短期农贷方面始终保持着领先地位。而政府直接办理的农贷是推行政府农业政策的工具,相对处于辅助地位。

  (二)日本农村信用体系的主要特点。农村信用体系以会员制为主导,层次分明。在日本农村信用体系创立初期,政府扶持扮演了重要角色。其农村信用体系以立足于社区发展,为会员服务为理念,农村金融机构以立足基层、方便农户、便于管理为宗旨。日本农村信用体系自下而上分为三个层次:基层农协的信用组织,都、道、府、县的信用联合会,中央农林金库和全国信联协会。这三级组织间,上级组织要对下级组织提供一定的金融服务,它们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没有上级与下级的行政隶属关系,各级组织都是独立经营、自我核算、自负盈亏。

  信用补全制度和监管制度形成双保险,保证农协系统稳定运行。日本的信用补全制度包括:政府参与下的补全制度,即农水产业合作金融存款保险机构、农林渔业信用基金等;金融机构内部实施的补全制度,主要是日本银行防止破产系统、全国农协保证中心等。而监管制度也分为行政方面的监管和内部的管理制度。组合成员以存款的方式把资金存入农协系统,农水业协同组织储蓄保险机构对其存款进行保险,在此过程中,农协系统受到行政厅的检查和日本银行中央本部全国检查机关的监管。之后,农协系统又把资金贷给需要资金的组合成员。在此过程中,农林渔信用基金以及全国农协保证中心对贷出资金进行保证。

  (三)德国农村信用体系的主要特点。农村信用体系为政府主导型,合作金融信用体系占主导地位。德国农村信用体系的一大特点是农村金融组织主要由两个部分构成,即合作性金融组织和政策性金融组织,其中合作性金融组织又占据主导地位。德国合作金融信用体系分为三个层次。位居第一个层次的是基层合作银行,直接面向农村各类企业以及农业生产者开展信用合作业务;位居第二个层次的是三家地区性合作银行,即GZB银行、SGZ银行、WSZ银行;位居最后一个层次的是德意志中央合作银行,它同时是全国合作金融组织的中央协调机关。德国合作金融信用体系已经发展的非常完善,其层次分明、组织严密,采用科学的管理制度和健全的资金融通清算系统。

  政策性金融组织是农村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信用借助政策性金融组织在德国农村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一类政策性的金融组织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以贯彻政府农业政策、辅助政府扶持农业发展作为主要任务,是对合作性金融的重要补充。其中,德国农村地产抵押银行是比较具有代表性的一个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该行资金来源已经由最开始的财政资金和特别基金转向了完全的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融资,主要任务是满足农村以及食品行业的信贷需求,以特别优惠的利息率向农村经济的各个领域提供信贷服务。

  对我国的启示

  (一)充分发挥政府信用的政策引导作用。发达国家的农村信用体系无一不是在政府的扶持下建立起来的。我国农业生产正在走向产业化和现代化,需要大量的资金,但是自身资金供给能力差,加之农业生产的特点使得农业处于产业劣势。我国应该借鉴发达国家农村信用体系的发展经验,充分发挥政府信用的能动作用,在产业间进行资金协调,对农村信用事业进行政策性的扶持和引导。

  (二)进一步发掘合作金融信用的潜力。我国应结合本国国情,针对我国农民不同层次的金融需求,推动农村金融的分层供给和农村金融机构的分层建设。因此在构建新型农村信用体系时,要继续挖掘农村合作金融的潜力,不但要进一步扩大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分布范围,还要注重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组织构造和内部管理机制的建设,要大力发展农业保险、担保、期货等其他农村金融机构,形成优势互补、一体推进的农村合作金融信用服务体系。

  (三)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数据库。信用信息数据库是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而信用信息的采集方式与共享范围实际上是一个法律层面的问题。在我国信用信息数据的使用和共享方面还没有成文的立法。因此,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信用信息采集与共享方面的法律或部门规定,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数据库,在保护信用主体隐私信息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实现信用信息共享。

  (四)建立农民信用合作系统。为了能够甄别农民的信用风险,需要各金融机构积极收集农户家庭结构、文化水平、贷款次数、经营规模等有关资料信息,这就需要各金融机构(包括信用社)联合起来建立农民信用合作系统,以降低信用信息收集成本,实现资源共享。此外,还要建立客观统一的农户信用等级标准,科学有效地对农户偿债能力进行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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