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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广西为例:完善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

  广西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以下简称“广西自律机制”)建立两年多来,着重围绕稳定存款定价秩序、降低实体经济信贷利率两大主线,促进金融机构科学合理定价,并配合开展金融机构合格审慎评估、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调整等工作,充分发挥了对广西金融机构利率定价的自律协调作用。但自律机制在运行过程中面临的一些问题,需加以解决。

  广西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的形成架构

  (一)成立背景。2015年7月,广西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立,该机制是由广西辖区内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组成的省级市场定价自律和协调机制,旨在符合国家有关利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对全区金融机构自主确定的货币市场、信贷市场等金融市场利率进行自律管理,维护辖区市场正当竞争秩序,促进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广西自律机制在全国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的指导下开展全区利率定价自律工作,接受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的监督管理。

  (二)成员单位。目前,广西自律机制共有15家核心成员、152家基础成员,主任委员单位为工商银行广西分行,秘书处设立在主任委员单位。

  (三)组织架构。广西自律机制设一名主任委员、两名副主任委员和秘书处。委员由公司治理健全、定价行为科学合理、主动维护市场定价秩序的核心成员担任,任期一年。其中主任委员根据重大金融政策及各成员单位提议设立议题,召集并主持广西自律机制工作会议;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

  (四)工作机制。广西自律机制工作会议是广西自律机制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重大事项的审议和表决。工作会议由核心成员参加,就有关决议进行投票表决,一人一票;基础成员可自愿选择列席会议;并邀请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委派代表列席会议。工作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核心成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获得到会核心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表决同意。工作会议表决通过的决议报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备案后生效。

  (五)约束激励机制。一方面,对在定价行为评估中表现较好的金融机构给予适当的激励措施,如由基础成员转为核心成员。;另一方面,对于广西辖内金融机构违反自律规定的,采取自律管理措施以及联合制裁方式,并向全国性自律机制和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备案后实施。

  广西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的运行成效

  (一)存款利率定价秩序保持稳定。在广西自律机制的有效指导下,全区各金融机构存款利率实现差异化,基本能够自觉开展理性定价。当前,除财政各期限存款利率在基准利率的1.3倍以内外,广西金融机构的其他存款利率与全国自律机制的约定保持一致。2017年1~10月,广西金融机构存款加权平均利率为0.91%,同比小幅下降5个基点。

  (二)贷款利率定价充分体现降成本的导向。2017年1~10月,广西金融机构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5.76%,维持在较低水平;弱势和重点领域贷款利率下降。其中,小微、涉农、制造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加权平均利率分别为5.88%、5.80%、4.31%和4.58%,同比分别下降0.13、0.13、0.31和0.19个百分点。

  (三)合格审慎评估和定价行为评估成效明显。广西自律机制成立以来,共配合全国自律机制开展了两次广西法人金融机构合格审慎评估。2017年,全区42家法人金融机构通过年检,保留基础成员资格;新增10家基础成员;新增31家观察成员。至此,广西获得发行同业存单资格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增加至83家,占全区法人金融机构的60.6%。另外,6家法人金融机构获得大额存单发行资格。2017年以来,同业存单和大额存单发行量大幅增长。2017年1~10月,广西法人金融机构共发行同业存单1163.9亿元,同比增加734.2亿元,广西法人金融机构共发行大额存单10.8亿元,农合机构大额存单发行实现零突破。

  (四)住房信贷调控政策不断完善。在全国住房信贷政策框架内,广西自律机制按照“因城施策”原则,协商确定全区各城市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2016年2月,根据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广西各城市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进行了调整。2017年5月,根据南宁市政府加强房地产调控的统一部署,广西自律机制研究收紧了南宁市城区的住房信贷政策,提高二套房贷款首付比例。2017年10月,广西金融机构个人住房贷款平均利率5.12%,比1月提高0.18个百分点;首套住房贷款平均首付比例28.40%,比年初提高0.18个百分点;非首套住房平均首付比例36.48%,比年初提高0.13个百分点。

  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运行中面临的问题

  (一)自律机制公约易被舆论误读为垄断行为。各级自律机制在成立之初,为约束成员单位向存款人赠送礼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保证市场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各成员单位签署了自律机制公约,达成了存款利率不超过一定的上限等共识,但这些公约和共识极易被舆论误读为《反垄断法》中“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垄断行为。而实际上,在利率市场化尤其是存款利率上限全放开后,部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定价能力极其有限,自律机制在维护市场正常竞争秩序,以及促进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自律机制工作模式有待向事后评估转变。当前,各级自律机制的利率定价管理的事前约定工作形式存在弊端。通常,为了对成员单位开展有效激励,需要将事前约定以会议纪要或公告等书面形式明确和公示,但鉴于当前的社会不利舆论,自律机制公约停留在口头约定。工商银行广西分行、广西区农信社等金融机构反映,无论是口头约定还是文字约定,最终将传递到市场,舆论媒体也会知晓公约内容。口头约定的“保密”作用有限,且不利于金融机构执行以及对金融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问责。因此,自律机制的工作模式亟待向事后评估转变,避免事前约定模式下的“两难”局面。

  (三)省级自律机制与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关系亟待理顺。2015年以来,人民银行各省级分支机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不同程度地参与省级自律机制成立、成员遴选、公约制定与修改、工作会议筹备等工作,地位介于监管部门与市场之间。实际上,不少金融机构正是鉴于人民银行监管部门的角色,才参加省级自律机制运作并遵循自律机制公约。目前,不同类型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定价能力差异较大,不同省份同一类型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定价能力也不同。通常金融机构的定价能力越强,自律水平越高。就广西而言,现阶段,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定价能力普遍较弱,单纯依靠行业和机构自律,难以维持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如何将行业“自律”与监管机构“他律”有效结合,人民银行各省级分支机构如何把握推动自律机制工作开展的力度和层次尤为重要。

  (四)省级自律机制的监督约束流程有待完善。存款利率上限放开以后,客户的利率敏感度明显提高,部分金融机构存在通过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争夺市场份额的倾向。但是,当前广西自律机制运作较松散,对金融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和约束机制较薄弱。一方面,对于反映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完善的处理流程及管理办法;另一方面,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取证较困难。当前,人民银行没有利率检查权,大部分金融机构不愿意举报同业,客户获得利益后没有举报的意愿,且自律机制缺乏有效的调查取证机制。

  政策建议

  (一)强化行业自律和风险防范。一是与反垄断执法部门建立长期稳定的交流机制,对不确定的事项及时咨询以取得其认可和支持。二是深化利率监管改革和顶层设计,处理好监管和市场的关系。三是建立内部合规审查制度,审查自律机制公约、会议决议等内容的合法性。

  (二)推动自律机制工作模式向事后评估转变。一方面,建议自律机制公约也应当遵守契约精神,公约内容形成会议纪要或公告,做好社会公众的宣传解释工作;另一方面,以金融机构合格审慎评估和定价行为评估为抓手,强化各级自律机制的激励约束机制,更加侧重预期管理,将事前约定转向事后评估,更加侧重具有前瞻性和引导性的定价行为监管。

  (三)理顺省级自律机制与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的关系。鉴于全国部分省份已经建立了省级自律机制秘书处办公室,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派驻人员,专职处理自律机制相关事宜,对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和省级自律机制进行物理区分,建议由人民银行总行和全国自律机制在各省份统一推广经验,及时明确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指导省级自律机制的总体要求,便于省级自律机制在全国公约的框架下进行辖内约定。

  (四)进一步完善省级自律机制的约束机制。一是建立健全金融机构非理性定价的负面清单,厘清各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高息揽储、误导性宣传和参加存款招标等违反自律机制公约、储蓄条例和存款计结息规则的行为。二是完善监督约束的机制和流程,建立健全举报处理机制、举报人保护制度、不正当竞争行为自律管理的相关办法。三是进一步明确自律机制申请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罚措施的流程,增强金融机构违约的预期。

  (作者为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副行长)

责任编辑:梁艳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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