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降准缓解资金来源“痛点”:
银行“债转股”项目或加速落地
支持“债转股”项目,是本次定向降准的最大看点。“通过降准释放资金来加快推进‘债转股’,这是第一次。”针对日前央行定向降准的决定,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董希淼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
自本轮市场化“债转股”实施以来,尽管签约项目较多,但实际落地实施的较少。专家普遍认为,此次定向降准将释放低成本资金来源,提升银行实施“债转股”项目的积极性,银行“债转股”项目有望加速落地。
签约多、落地难窘境
“债转股”是一种常见的不良资产处置方式,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参与经营困难企业的重组,通过重组协议将拥有的债权转换成企业的股权,成为企业股东;企业因此降低了负债率,得以持续经营,银行在企业经营业绩改善之后可择机退出并收回资金。
自2016年新一轮市场化“债转股”启动以来,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五大行相继宣布了多个“债转股”签约项目,签约对象多为央企和地方国企。“债转股”的实施方式则多设定为由银行牵头吸纳社会资本,成立主题基金,未来用基金募集资金来投资企业资产,置换债务。银行成为新一轮“债转股”的“主力军”。
国家发改委官网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9月22日,各类“债转股”实施机构已与77家企业签署市场化“债转股”框架协议,金额超1.3万亿元。
然而,与超万亿元的签约规模相比,目前真正实施的“债转股”规模并不大,大约仅为签约规模的十分之一。“究其原因,主要是‘债转股’实施机构的能力、企业治理结构及配套政策的扶持,如退出机制等存在不足。而在流动性较紧的情况下,银行资金成本上升较快,部分银行意愿不强,也是原因之一。”董希淼认为。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银行研究中心主任曾刚也持相同观点。他表示,“债转股”对银行来说,是要用长期股权资金置换短期债务资金,用风险偏好高的资金置换风险偏好低的资金,而这类资金来源非常有限。
“即便能找到这样的资金,也存在着资金成本的问题。目前,市场资金面偏紧,市场利率上行,期限长、风险大的资金,成本必然较高,转化的结果不见得能够降低企业成本,相反还可能抬高成本。”曾刚说。
定向降准释放低成本资金
本次定向降准对“债转股”来说可谓一场及时雨。业内专家表示,在资管新规和结构性去杠杆的背景下,资金来源问题是限制市场化“债转股”非常核心的障碍,而定向降准能够释放低成本资金来源,利好银行参与市场化“债转股”。
分析人士预计,此次定向降准后,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五大行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等12家股份制银行可释放资金约5000亿元,用于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项目,同时撬动相同规模的社会资金参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产业升级与区金融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李虹含表示,由于银行自有资金有限,大多数来自于存款和借款,具有流动性要求。因此对于银行来说,流动性管理是重中之重。“法治化债转股”实质上对于银行来说是一种“短债长投”,如果“债转股”之后不能顺利退出,将极大地影响银行的流动性,甚至会造成系统性风险,危及金融安全和经济稳定。所以,此次定向降准对于合理控制“债转股”的规模,解决“债转股”的退出问题非常重要。
“此次降准降低银行获得资金的成本,提升银行实施‘债转股’项目的意愿,有助于加快推进‘债转股’工作。”董希淼认为。
值得关注的是,“债转股”设计初衷是为负债率较高的优质企业提供减负机会,但在实施过程中大多存在通过股权投资加固定利息回款、签订对赌协议及协议标的为附加回购协议的股权等形式,模糊了债权与股权的法律界限,“明股实债”甚至是将短期债转化为长期债,进一步提升了企业的融资成本,加重企业财务负担。
对此,央行有关负责人强调,央行鼓励17家大中型商业银行使用定向降准资金,支持充分体现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的“债转股”项目,需要注意五方面内容:一是实施主体在“债转股”项目中应当实现真正的股权性质投入,而不是仍然以获取固定收益为目的的“债转债”,也就是说,不支持“名股实债”的项目;二是鼓励相关银行和实施主体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撬动社会资金参与“债转股”项目;三是“债转股”有关股份以及相关债务减记要严格遵循市场化定价,按照法律法规,由项目相关参与方协商确定;四是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开展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相关实施主体应真正参与“债转股”后企业的公司治理,促进其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同时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五是实施“债转股”项目应当有利于改善企业资产负债结构,恢复企业发展动能,不支持“僵尸企业”“债转股”。
“央行对‘债转股’项目提出严格要求,定向降准资金不支持‘名股实债’和‘僵尸企业’项目,这将有助于防止出现‘劣币逐良币’等现象。”董希淼表示。
资本占用难题仍待解
值得关注的是,虽然定向降准有望解决“债转股”资金来源的问题,但银行参与“债转股”的积极性仍受制于资本占用的障碍。
近年来,商业银行普遍面临资本充足率压力。“在现有监管要求下,1万亿元规模的‘债转股’将使得五大行的资本充足率大幅下降65个基点至13.07%,在静态假设下,两年后资本充足率将降至11.53%,几乎触及监管红线。需要注意的是,‘债转股’潜在的第二梯队是股份制商业银行,而他们的资本充足率比五大行少约1.5%,将承受更大的监管压力。”国泰君安研究所银行组研究员王剑分析称。
除监管因素外,占用资本带来的机会成本也不可小觑。王剑举例说:“资本充足率预计下降65个基点,这部分资本原本可投放的贷款规模约为3万亿元,参考2017年9月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5.86%,则1万亿元‘债转股’每年多占用资本的机会成本为1758亿元。如果超出两年的处置期,机会成本还会成倍上升。目前,银行通过利润内生补充资本能力有限,而通过发行债券、定向增发等补充资本,也需要付出真金白银,这是银行需为‘债转股’承担的成本。”
针对此问题,有专家提出,我国可探索借鉴瑞典“债转股”模式,其银行与银行下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的资产负债表不合并,可以将银行的不良债权出表,缓解银行的资本约束压力。
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此前发布的《2017年四季度经济金融展望报告》建议,对商业银行在“债转股”方面的资本占用应予以适当的调整,如适当延长股权处置期限,在确保足额计提风险资本、相关风险有效覆盖的基础上,给予“债转股”项目一定的资本计提灵活性。
“此外,可探索将‘债转股’实施情况纳入银行宏观审慎考核,明确考核实施细则,充分调动银行落实‘债转股’的动力。从其他实施机构来看,也可对其在增值税、所得税方面给予税收优惠,并逐步放宽‘债转股’实施机构设立门槛,鼓励有实力的机构参与‘债转股’,以便形成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招商证券研究员祁晓颖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