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治理作用
“作为一名来自保险行业的代表,我深刻感受到我国保险业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保险的地位和作用需要进一步加强,需要国家法律的进一步支持和保障。”3月3日,全国人大代表、湖北保监局原局长左绪文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尽管近年来我国保险立法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但保险领域法制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为保险业健康发展营造更好的法律环境。
当前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但缺乏市场化治理的机制和手段。对此,中央明确提出,“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左绪文表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一种有效形式,近年来在各地试点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国家层面的立法支持有待加强,保险机制作用发挥还不充分。在此,建议全国人大、国务院完善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实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予以立法支持。
为进一步有效发挥保险机制助推环境污染治理的重要作用,左绪文建议,全国人大在修订完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的过程中,国务院在制定修订相关行政法规中,将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环境污染风险系数较高行业企业运营的必要条件,建立高污染风险企业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同时,出台相关财税优惠政策,以充分调动企业投保、保险公司承保的积极性。
近年来,国内药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既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又给善后处置工作带来了难题,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无论是从行业的使命担当看,还是从国内外实践看,保险机制都能够在药品安全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左绪文建议,国家有关方面应高度重视、积极运用保险机制促进药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特别是对于新药临床试验、上市销售应实行强制保险制度,以通过市场化手段,及时为受害者及家庭提供有效补偿。
但总的来看,受各种主客观因素制约,我国药品安全相关保险发展还不够,保险功能作用未有效发挥。左绪文对此提出,应进一步加大对药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的引导和支持力度。一是加强立法支持。全国人大、国务院在制定修订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应明确鼓励相关机构和企业购买药品安全责任保险。二是加强政策协同。财政、税务、食药监等部门应出台财税优惠政策,如:向参保企业提供保费补贴,对保费支出税前列支;对保险公司给予适当税收减免等。同时,药品管理部门与保险监管部门应加强沟通协作,抓好药品安全责任保险发展规划制定及实施。
社会治安综合保险是政府运用商业保险提高社会管理效率的科学工具,对于加强治安管理、改善治安状况、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具有重要意义。目前,该保险已经在湖北、辽宁、内蒙古、山东等地推广。
不过,左绪文直言,作为以市场化手段服务“平安建设”的初步尝试,社会治安综合保险单纯依靠保险公司推动,难以充分发挥自身的功能作用,需要政府部门给予明确的政策支持和信用支持。
为大力发展社会治安综合保险,左绪文建议,首先要加强组织领导。建议成立部门共同参与的社会治安综合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并指导各地成立相应的工作推动联系机构,对社会治安综合保险工作给予指导。其次要出台相关政策。建议出台推动治安保险发展的政策,要求各地党委、政府将治安保险作为“平安建设”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再次要提供补贴资金。建议制定社会治安综合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管理办法,对农户投保社会治安综合保险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