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发行人披露的年度报告是投资者了解发行人的“一扇窗”,而监管机构对债券年报进行事后审查则成为强化债券监管的重要“利器”。近年来,随着债券投资需求升温,债券发行人经营、财务及现金流等状况究竟如何,不仅受到市场参与者的密切关注,同样也在为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持有人及监管机构识别、管理与排查债券风险提供重要线索。
深圳证券交易所近日全面完成了深市债券2017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查工作。深交所本次审查中确立了六类重点审查监管对象,围绕四大主线,及时梳理总结发现的问题,提前部署做好债券风险防控的相关工作。截至目前,深交所共对211家债券发行人发出年报问询函,占已披露年报发行人家数的31%,共向发行人提出各类问题1000余个。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深交所在债券年报事后审查中,按照分类监管的原则,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围绕发行人偿债能力,确立重点监管对象,对信息披露、财务会计核算、募集资金使用及公司治理等方面进行重点关注,债券年报事后审查已成为深交所践行一线监管职能的重要环节。
债券年报信披情况有所改善
从本次审查情况看,2017年度深市债券年报信息披露情况较往年明显改善,绝大多数发行人深耕实业、经营良好、业绩平稳,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和公司治理运作规范。
数据显示,2017年深市债券发行人盈利水平和债务规模总体平稳,平均营业收入规模约155亿元,归属于母公司平均净利润约7.5亿元,平均资产负债率59%,财务杠杆整体安全;平均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4%,归属于母公司平均净利润同比增长11%,盈利水平提升主要来自于主业经营状况的改善。
针对近期出现的大股东股票质押融资存在平仓风险有可能波及债市的情况,深交所在今年年报审查中加大监管力度。业内人士表示,通过分析发行人股票质押融资相关数据,筛选存在高比例股票质押融资或股票质押存在平仓风险的发行人,重点审查其合并报表层面和母公司报表层面的盈利能力、现金流状况及持有未受限股份等情况;对于发行人通过可交换债融资的,密切跟踪因可交换债股份质押比例不足可能引发的风险以及发行人的应对措施。
事实上,为提高年报事后审查的效率和质量,深交所今年专门成立了债券年报审核工作小组。该小组结合往年年报监管工作经验,从债券信用风险防范的特点和要求出发,围绕可能反映发行人偿债能力变化的情形,确立六类重点审查监管对象,包括如经营、财务及现金流状况发生不利变化或发生其他重大事项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发行人等。
梳理四条主线寻踪觅迹
本次深市债券年报事后审查的“立体化”趋势愈发明显。结合债券产品的特点和监管经验,深交所今年年报审查中以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财务会计核算合规,募集资金使用规范,公司治理有效运作为四大主线,及时梳理总结年报审查中发现的问题,第一时间发出年报问询函,并强化对重点监管对象的“刨根问底”式问询,加大审查深度与专业性。
据了解,今年深交所应披露年报的债券发行人共684家,其中417家为非上市非挂牌发行人,4月30日前披露年报的按时披露率达96.5%,较上年按时披露率提升5.3%。从年报披露质量来看,绝大部分发行人能够按照监管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要求编制2017年年报。
而对于未能按时披露年报的发行人,深交所则第一时间督促受托管理人了解原因、排查发行人偿债能力是否出现不利变化,并逐一向发行人发送年报督促函,敦促其及时披露年报并说明是否出现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针对督促仍未限期整改的,从严采取监管措施。
在财务会计核算审查中,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重点关注发行人财务报表质量和财务信息的公允性,主要包括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依据与影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性、会计科目和财务指标大幅变动的原因以及重大期后事项的处理等。
该负责人举例称,例如针对房地产行业发行人,深交所高度关注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确认情况,对于较去年大幅增加或占当年营业利润比例较大的,一般要求发行人提供相关依据说明入账合理性。
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也是今年审查的重点。对于审查中发现的募集资金账户未专户专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履行程序披露不充分、募集资金未按核准或约定用途使用以及未披露审计师对募集资金使用的专项审计意见等情况,深交所深查细究,要求发行人补充说明和披露,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类平台发债企业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受到深交所着重关注,尤其是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转借他人或被挪用的情形、用于保障房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提取程序和使用方向是否合规等,严防地方政府变相融资。
提前部署防患于未然
事实上,深交所始终高度重视债券信用风险防控工作。在证监会的统一领导下,深交所于年初对全年债券风险防控工作做出全面部署,着力补短板、强弱项,不断深化风险防控机制,切实履行一线监管职责。
据深交所介绍,针对受托管理人在债券信用风险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深交所于今年2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在《债券信用风险管理指引》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受托管理人作为风险管理“看门人”的职责,细化信用风险监测、排查、预警等相关要求,夯实风险防控制度建设。
与此同时,深交所还积极开展存量债券风险监测与排查工作,着重对全年到期及回售债券的风险状况进行深入排查,提前防范化解风险。此外,深交所还及时预判并跟踪风险债券,督促发行人和受托管理人及时披露提前预警风险,鼓励其在债券回售前提前了解投资者回售意愿,做好投资者沟通引导,明确回售预期。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深交所下一步将继续切实履行一线监管职责,对于年报监管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采取递进式监管措施。同时,加强对中介机构信息披露和信用风险管理工作的监管,密切关注评级机构对债券的跟踪评级情况,不断加强中介机构尽职履责的意识和能力,扎实做好风险防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