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塑业务结构 再造业务模式
大力引导信托步入高质量发展轨道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开出了一系列正本清源、扶正祛邪的药方,寓统一监管于分类监管之中,寓健康引导于严格规范之中。
一是关于产品分类,在对资管产品进行清晰分类后,既针对同类产品确定了统一的监管标准,又对不同类型的产品施以不同的监管要求,从而实现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目标。二是为确定真正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者,将私募产品合格投资者的门槛大幅度提高。三是为抑制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影子银行业务,对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条件进行了细化界定,同时规定对于资管产品投资非标债权,实行限额管理、风险准备金要求、流动性管理。四是为防范流动性风险,明确禁止资金池业务,规定对每只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要求加强产品久期管理,确保资产期限与资金期限相匹配。五是对资产管理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六是打破刚性兑付,这是《指导意见》最有冲击力的部分。《指导意见》列举了认定为刚性兑付的各种行为,明确刚性兑付行为或者属于监管套利,或者属于违规经营,均需进行规范或纠正,并由监管部门或人民银行予以处罚,同时鼓励投诉举报刚性兑付行为。七是降杠杆、除嵌套、去通道。资管产品杠杆率过高,可能推高资产泡沫,不利于金融市场平稳运行。《指导意见》对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分别设置了负债比例的上限,并要求投资者不得以所持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指导意见》允许资管产品投资一层资管产品,但受托的金融机构须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再投资其他资管产品,并要求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管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八是为实时掌握资管产品的单个和汇总信息,有效监测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和风险状况,要求建立资产管理产品信息系统,规范和统一产品标准,要求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时间向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同时报送每只产品统计基本信息、募集信息、资产负债信息和终止信息。九是《指导意见》要求金融监管部门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平等准入、给予公平待遇,不得根据金融机构类型设置市场准入障碍。此外,合理设置了过渡期,并将智能投顾纳入规范的范围,反映了制定政策的务实态度和前瞻眼光。
《指导意见》所展现的上述监管指向和规则措施以及落实监管要求的坚决态度和周密部署,业界已有日益清晰的预期。受《指导意见》影响较大的,是那些长期以通道业务和债权融资类业务为主的信托机构,还有风险资产包袱较重的信托机构,而突围之路便是按照《指导意见》的指引,加快回归本源业务的转型升级创新步伐,及时从以债权融资类业务为主的初级阶段,过渡到债权融资类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并重的中级阶段,再迈向以资产管理业务与财富管理业务等本源业务为主的信托高级阶段。
当务之急,信托机构要运用好过渡期的安排,化压力为动力,尽快改善资产质量、优化产品设计、升级产品模式。一是加快风险项目的处置,力争在过渡期内消化历史包袱,从而轻装上阵,迎接新的挑战。二是适应于刚性兑付这一风险缓冲机制被打破,投资于非标债权的信托产品更有必要走基金化的道路,通过组合运用与长期化运作,在空间和空间上分散风险,避免单一项目带来的过度集中风险。三是改变以往在刚性兑付语境下,给投资者分配固定收益后,由信托公司享有全部剩余收入的做法,按照信托机构收取管理费、投资者享有全部投资收益的原则,重新确定信托收入分配机制。四是在处理风险项目时,探索以循序渐进的方式,尝试不全额兑付预期收益、仅兑付本金不兑付预期收益以及不全额兑付本金等技术路线,逐步打破发生风险时本息全部刚性兑付的陈规。
着手于中期,信托机构应充分发挥特有的综合金融功能优势,重塑业务结构、再造业务模式。一是要坚定树立主动管理的展业思路,大力培养专业投资能力,尽快构建“资产管理+债权融资”双主业模式,降低债权融资类业务占比,将对接证券投资、并购投资、项目股权投资、PE投资、投贷联动等资金运用方式的资产管理业务,塑造为新的支柱业务,更多地转向标准化债权资产、上市及未上市公司权益类资产的投资,彻底摆脱影子银行色彩。二是可根据各自的具体条件,有选择地培养与信托制度密切相关的投资银行和受托事务管理业务作为辅营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不适用《指导意见》,在非标债权类资产收缩的压力下,预计资产证券化市场将会扩张,信托机构在这一领域的受托管理和投资银行业务大有可为;具有事务管理特征的慈善信托、消费信托、土地信托,则在精准扶贫、污染防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等国家重大任务和改革活动中不乏用武之地。三是要将财富管理业务作为战略性业务进行积极培育,以适应日益增多的超高净值客户对财富安全、财富传承、全球配置资产的需求。此类业务多为单一信托,监管限制不多,信托机构展业的自由度很大。
着眼于长期,信托机构应久久为功,致力于践行和发挥信托制度和信托文化的有益作用。一是在刚性兑付打破的市场环境下,信托机构要准确把握信托原理,明确受托人的行为边界,强化受托人的责任意识,恪尽受托人的各项义务,构建以忠诚义务和谨慎义务为核心的信义文化氛围,树立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而谨慎行事的稳健作风,在合规的前提下探索新的风险缓释和风险化解机制。二是要大力运用以“互联网+”为代表的金融科技,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增强识别、研判、应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的能力。三是在信托业务结构、产品模式发生深刻变化的情况下,要主动迎接金融业扩大开放的浪潮,积极引进国际知名金融机构作为战略投资者,全面学习和运用它们在资本市场、全球投资、家族信托等领域的先进理念和技术,不断提升自己在国际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和影响力。
(作者为信托专家、西南财经大学兼职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