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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好政策频现:银行参与债转股积极性获强力激励

  近期,“债转股”成为了市场讨论的热词。继央行祭出定向降准“大招”,释放约5000亿元资金用于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项目之后,近日,银保监会发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银行系AMC”——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设立相关规则、业务范围、资本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办法》的首要亮点在于明确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作为银行业债转股实施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等相关事宜,为银行参与债转股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操作指南,使其能够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高级研究员李佩珈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金融时报》记者采访多位银行业专家发现,业内对于《办法》的关注主要聚焦于两点,一是相关规定能否缓解银行债转股高资本占用问题,二是能否拓宽银行债转股资金来源。而这两点,恰恰是目前掣肘债转股落地率的主要因素。多数受访专家认为,《办法》的出台,将有助于提高银行参与债转股的积极性,并加速债转股项目签约率向落地率的转化进程。

  项目落地率偏低两大原因

  《金融时报》记者了解到,自2016年10月启动新一轮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以来,债转股项目普遍遭遇“签约易、落地难”问题。据华泰证券测算,目前五大商业银行债转股签约量约为1.6万亿元,加上股份行和城商行的签约量,银行业总签约量约为2万亿元左右,但落地项目规模不足5000亿元。

  落地率偏低的原因何在?专家表示,落地率低与银行参与债转股意愿不高有直接关系。“银行参与债转股面临着两个核心障碍:一是资金募集难度大、成本高;二是银行资本损耗高。”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银行研究中心主任曾刚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

  业内人士认为,债转股对银行来说,是用长期股权资金置换短期债务资金,用风险偏好高的资金置换风险偏好低的资金,而这类资金来源非常有限。特别是在资管新规出台和结构性去杠杆背景下,资金来源成为限制银行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主要障碍。

  值得关注的是,在成立专门的债转股子公司之前,银行理财是市场化债转股资金量最大、成本最低的资金渠道,但在资管新规打破刚兑、净值化管理以及限制期限错配的监管思路下,长期依靠银行理财为债转股项目提供期限长、成本低的资金来源的方式难以为继。

  “另一个掣肘因素是商业银行债转股高资本占用问题。在结构性去杠杆趋势下,表外回归表内以及资管新规等因素均对银行资本提出了新要求,出现了部分企业和地方政府对债转股有较高积极性,而银行积极性不高的现象。”浦发银行总行战略发展部高级研究员宋艳伟对《金融时报》记者说。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定,对于银行被动持有股权的资本占用,两年内风险权重为400%,两年后是1250%。“银行资金在两年内退出的难度较大,两年后债转股对银行的资本占用将上升。”曾刚强调,“尤其对于大型银行来说,其作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对资本监管的要求更高。”

  拓宽资金来源缓解资本压力

  《办法》的出台似乎专为解决两个掣肘因素而生。“除了为银行提供了债转股明确的操作指南之外,《办法》的另外一个亮点在于,想办法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找资金’。”李佩珈认为。

  记者了解到,在资金来源方面,《办法》鼓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充分利用各种市场化方式和渠道加以筹集,除发行私募管理产品募集资金外,还允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设立附属机构申请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通过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债转股业务。此外,允许其通过发行金融债券、债券回购、同业拆借和同业借款等业务融入资金。

  值得关注的是,作为大资管领域的新成员,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此前已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主体之一出现在资管新规中,而《办法》则进一步明确,“在确保资产洁净转让和真实出售的前提下,允许银行理财资金依法依规用于交叉实施债转股。”

  曾刚认为,多元化的资金筹措安排,尤其是理财资金用于交叉债转股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资金来源的瓶颈。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理财细则落地之前,仍难判断其“空间”究竟如何。

  对于银行参与债转股资本计提压力大的问题,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认为,《办法》相比原银监会于去年8月份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做了两点改动,或可缓解此前长期困扰各家商业银行的债转股高资本占用难题:其一是取消了必须由一家商业银行控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要求,其二是允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管理参照四大AMC。

  “《办法》的发布将对银行参与债转股形成直接激励。”宋艳伟认为,“《办法》明确了债转股实施机构属于持牌金融机构,扩充了银行的投行牌照内容,本轮债转股实质上提升了银行业混业经营层级,《办法》的发布使债转股子公司与母行的风险隔离机制进一步健全,加之央行定向降准释放资金,预计商业银行将大规模推动债转股的开展和落地。”

  债转股子公司发展步入常态化

  截至目前,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五家大型银行均已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且均满足《办法》规定的资本金要求。值得一提的是,五家大型银行对其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均为全资控股。

  曾刚认为,从《办法》的发布来看,银行系债转股子公司发展将步入常态化,未来势必会吸引更多的资金参与到市场化债转股领域,尤其是银行机构以外的社会资金及外资。

  《金融时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对于银行系债转股子公司,有两个发展趋势值得关注。首先,下一步股份制银行或加入到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行列中来。金融监管研究院院长孙海波认为,未来12家股份制银行或将成为第二批设立债转股子公司的机构。其次,由于《办法》不再要求商业银行作为主出资人控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相比于此前五大银行全资控股的模式,未来或将出现一家银行牵头,多家银行参与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多数专家认为,从拓宽资金来源和缓解资本压力的角度,《办法》的出台对于提升银行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积极性有正面作用,多家银行相关负责人的表态也透露出积极信号。“截至目前,交行已与中国建材、陕煤集团、阳煤集团等多家中央、省属大型国企签订了市场化债转股意向框架协议。”交行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来交行将用好政策,积极探索在现有业务框架内实施市场化债转股。农业银行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将继续创新市场化债转股业务模式,扩大债转股业务目标客户群体,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项目签约落地,有效降低企业杠杆率,积极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全面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效率,以实际行动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责任编辑:杨喜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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