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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延型养老保险加速落地

  5月18日,为推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顺利落地,规范保险公司税延养老保险业务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发布了《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简称《管理办法》)。这是继5月7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简称《产品指引》)出台后,监管部门对税延型养老产品开发的进一步规范。

  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参与税延养老保险试点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产品指引》要求和有关保险产品监管规定,开发设计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符合要求的税延养老保险产品获得批准后才能上市销售。业界人士指出,《管理办法》的发布,意味着税延型养老险相关规定全部出台,探讨多年的税延养老保险有望正式展开。

  政策落地为产品落地打开了通道。6月7日,国内第一单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在上海诞生。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启动

  《产品指引》详细规范产品开发设计

  业界对税延型养老保险产品的开发设计一直极为关注。《产品指引》从设计原则、产品要素、产品管理、名词解释四个部分对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的开发和设计进行了详细的要求和规范。5月7日,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产品指引》答记者问时指出,养老保险的管理包括交费参保阶段、投资积累阶段及养老金领取阶段,覆盖参保人自交费参保之日起的整个生命周期,长达几十年,不是一个简单的短期投资行为,其面临的主要风险是资金投资风险和人均寿命不断延长后的长寿风险。

  因此,《产品指引》要求税延养老保险产品设计要充分体现保险风险保障功能和长期资金管理优势,既要帮助参保人有效抵御工作期间养老金积累阶段的投资风险,在确保养老资金本金安全的基础上取得长期稳健的投资收益;又要帮助参保人有效应对长寿风险,实现退休后养老金的终身领取或长期领取,确保活到老、领到老,避免养老金早早领完、提前用尽、晚年陷入困境的情况发生。因此,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开发应遵循“收益稳健、长期锁定、终身领取、精算平衡”的原则。

  此外,为了满足不同类型客户差异化的需求,丰富客户选择,税延养老保险提供了多种产品设计类型。一方面,客户可根据自身需求、偏好、年龄等因素选择购买一种或多种产品;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也可根据自身优势和特长,选择提供一种产品或多种产品。

  对于养老金能否一次性领取,以及产品转换等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参保人要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才能按月或按年领取商业养老金,但在参保人遭遇不幸或身体状况不佳需要资金支持的一些特殊情形下,可以申请理赔或退保,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一次性给付并扣除个人应纳税款。其中,理赔是指前述保险责任规定的身故或全残一次性给付;退保的情形包括因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导致身故或全残,参保人罹患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产品指引》中对全残和重大疾病的范围和标准都有明确的要求。

  此外,为了鼓励市场良性竞争,提高参保人对养老资金配置的灵活性,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给予了参保人产品选择权和产品转换权。参保人选择购买了一家保险公司的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后,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可进行产品转换,不仅可以在同一保险公司的不同类型产品间转换,还可以转到其他保险公司的税延养老保险产品。

  税延险相关管理办法出台

  与《产品指引》注重对产品设计的规范不同,《管理办法》重点对税延经营险企的资质等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旨在引导保险机构强化产品保险功能,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加强资金运用管理,强化信息披露,确保安全稳健、公开透明。

  《管理办法》明确了保险公司开展税延养老保险业务的经营要求,确保经营主体具备较强的专业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其中,准入经营要求12项,对保险公司的资本实力、偿付能力、精算能力、投资能力、经营经验、治理结构、管理能力、信息系统、合规经营等方面提出了较高要求;持续经营要求4项,要求保险公司经营税延养老保险业务过程中需持续满足资本实力、偿付能力、精算能力、投资能力方面的要求,不满足持续经营条件时,应停止开展税延养老保险新业务直至重新满足条件。

  在产品管理方面,《管理办法》要求产品管理采取“一个账户、多款产品、自主转换”的管理模式,鼓励良性竞争,体现让利原则,确保账户透明。明确对税延养老保险产品采取审批制,保险公司应依据《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和示范条款开发产品并报监管部门审批,获得批准的产品才能上市销售。同时,《管理办法》也对税延养老保险产品销售管理提出了较高要求,限定了收益保底型(B类)产品的演示利率上限,要求对购买收益浮动型(C类)产品的参保人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对参保人购买C类产品做出年龄限制(不超过55岁)和资金投入比例限制(不超过50%)。

  此外,《管理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对税延养老保险业务进行财务独立核算,据实列支和分摊经营管理费用,切实提高费用管理水平。不同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分别设立单独的投资账户,在资产隔离、资产配置、投资管理、估值核算等环节,独立于自有资金和其他保险产品,确保资金安全稳健运作。同时,税延养老保险资金运用要遵循安全审慎、长期稳健原则,根据资金性质开展长期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定期评估资产配置比例、投资策略和风险状况,确保资金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追求长期保值增值。税延养老保险资金进行委托投资管理的,应当优先选择具备长久期负债资金管理经验,具有完善的资产配置体系,固定收益、权益投资和另类投资经验丰富,风险管控机制健全的投资管理人。

  各大险企筹备产品研发

  今年4月,财政部、税务总局、人社部、银保监会、证监会五部门曾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确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税延养老保险试点。但由于细则未能出台,导致计划有所推迟。此次《管理办法》公布后,业界预计短期内就会有产品上报银保监会审批后上市。

  英美等发达国家养老金保险在人身险保费中的占比超过35%,而我国退休后分期领取养老金的年金保险,在人身保险保费中的占比仅为4.4%,养老保险在我国的发展空间十分广阔。事实上,据记者了解,随着相关办法的逐步落地,目前各大保险企业已纷纷围绕经营资质报备、系统搭建和产品研发展开紧张筹备。

  中国太保集团总裁贺青在上海召开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综合解决方案发布会上表示,早在2007年上海试点税延养老保险政策动议之初,中国太保就全程参与其中,也是国内最早参与税延养老保险课题研究项目的保险企业之一。今年4月5日,太保寿险成为业内首家全面通过监管机构现场验收的保险企业,为正式试点做好了充分准备。相关办法出台后,中国太保相关人员表示,公司将在税延养老保险产品获批后第一时间启动销售和服务,为广大客户提供最全面的产品,及时满足消费者需求。

  泰康保险集团执行副总裁兼泰康养老董事长李艳华表示,泰康养老已经与上海、福建、厦门和苏州工业园区的大型企业进行了接触,了解企业需求,讲解税延政策,并对上述区域的业务人员进行了政策和产品的初步培训,计划在上述四地同步启动销售工作。此外,平安养老险也在积极跟进税延养老保险进展。有关报道显示,平安养老险也正在积极准备,力争第一时间向客户提供投保出单服务,拟以最全产品类型覆盖客户需求。

  

责任编辑:梁艳珍